原標題:連雲港現實版「我不是葯神」案一審宣判
??揚子晚報訊(記者?張凌飛?通訊員?連法宣)8月31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銷售假藥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銷售假藥罪,分別對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對被告人王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分別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對被告人馬前、曹旋昌、馬毛毛等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在被告人王蜂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其從事藥品銷售活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間,被告人林永祥、張旭、馬慶志、柳楊、張歌萌、喻甦、韓柏龍、唐寧、李振岳、何永高、林翔、王蜂、馬前、曹旋昌、馬毛毛等人,通過印度人ANKIT(音)或通過他人購進大批「吉非替尼」(又稱「易瑞沙」)、「甲磺酸伊馬替尼」(又稱「格列衛」)、「鹽酸埃羅替尼」(又稱「特羅凱」)、「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又稱「多吉美」)等藥品,然後在國內通過網路或通過到醫院向醫生、患者推銷等方式,在國內加價銷售。多名被告人銷售金額超過2600萬元。
娛樂城詐騙??經連雲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外包裝均未標示進口藥品註冊證號,外包裝、標籤及說明書無中文標識,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數據查詢系統中未查詢到我國進口印度生產的上述藥品,屬於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應批准而未批准生產、進口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上述按假藥論處的藥品屬於生產、銷售假藥罪中所稱「假藥」。被告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國內不得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為牟利而對外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但考慮到各被告人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藥品主觀惡性不深,尚無證據證明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可以酌情從寬處罰。綜合以上情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娛樂城詐騙
??依照法律規定,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本判決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發生法律效力。